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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破局第214章 引渡之战

跨境追捕 的初步胜利特别是王振宇的成功遣返极大地鼓舞了士气也向所有外逃和企图外逃的腐败分子释放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强烈信号。

然而针对藏匿于B国(与我国未签订引渡条约且司法合作基础薄弱)的刘建业以及后续可能暴露的其他类似情况的外逃人员单纯的劝返或依靠非正式渠道施压效果有限且充满不确定性。

要啃下这些“硬骨头”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就必须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开启一场更为艰难、也更考验国家智慧与实力的 引渡之战。

刘建业案成为了这场 引渡之战 的第一个主战场。

他利用B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两国间缺乏引渡协议的现实聘请了当地昂贵的律师团队以“政治迫害”、“司法不公”、“可能面临酷刑”等惯用借口竭力对抗中国的引渡请求企图将法律问题政治化寻求B国的“庇护”。

面对这一僵局“跨境工作组”迅速调整策略将工作重心转向构建一个无懈可击的、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证据体系并展开多层次、全方位的外交与法律攻势。

第一战线:构建铁案——证据的“国际化”与“标准化” 专案组深知在缺乏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说服B国司法机关同意引渡关键在于证据。

他们必须提供一套让B国法官也无法挑剔的、扎实且合法的证据。

· 证据链的“无缝衔接”: 工作组将国内侦查阶段获取的所有证据——从赵晓颖团队最初发现的线索到朱富财、王某等人的口供再到那本 关键账册以及与之对应的银行流水、合同文件、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系统性的梳理、翻译和公证。

确保每一份证据的来源清晰、提取合法、内容真实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闭合、指向刘建业涉嫌特定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洗钱等这些多为各国公认的严重犯罪)的证据链。

他们摈弃了可能引起争议的“腐败”等政治性较强的表述而是聚焦于其具体的经济犯罪行为。

· 程序的“合法性背书”: 所有证据的获取过程都严格遵循我国法律程序并邀请国内顶尖的国际法专家和公证机构进行审查和背书确保其符合国内法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的一般原则。

对于关键的言词证据还准备了审讯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自愿性驳斥所谓“刑讯逼供”的指控。

· “最低限度”指控策略: 在向B国提交引渡请求时工作组采取了务实的策略。

他们并未追求将刘建业的所有罪行一次性全部引渡而是选取了其中证据最确凿、法律关系最清晰、最容易得到B国法律理解和认可的几项核心罪名(如通过虚假合同骗取国有资金并转移至境外)作为引渡请求的基础。

这既降低了引渡的法律复杂性也提高了成功率。

第二战线:外交斡旋——高层沟通与利益交换 法律途径之外积极的外交斡旋至关重要。

· 高层推动: 我国外交部门将刘建业案提升至双边关系的重要议题通过大使约见、外交部发言、甚至更高级别的外交渠道持续向B国政府表明中方立场强调合作打击犯罪符合两国共同利益希望B方基于互惠原则和国际道义给予积极考虑。

· 利益引导: 工作组仔细研究了B国的关切和需求。

发现B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业发展等方面有求于中国。

于是在适当的场合和层面将司法合作与潜在的经贸合作、投资机会等进行“软性”挂钩释放出“合作则共赢梗阻则受损”的明确信号。

这并非赤裸裸的交易而是一种现实的外交策略运用。

· 公共外交与舆论造势: 通过官方媒体、国际友好人士等渠道适时披露刘建业案的部分事实(在不影响司法程序的前提下)揭露其腐败行径和奢靡生活塑造其“贪婪罪犯”而非“政治难民”的负面形象对B国国内舆论施加影响削弱其“庇护”的民意基础。

第三战线:法律对决——法庭上的正面交锋 引渡请求进入B国司法程序后一场面对面的法律对决在所难免。

中方聘请了熟悉B国法律和国际引渡实践的资深律师与刘建业聘请的律师团队在法庭上展开激辩。

· 驳斥“政治迫害”论: 中方律师向法庭充分展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成果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大量案例证明经济犯罪在中国会受到公正审判并指出刘建业被指控的是普通刑事犯罪与政治无关。

· 强调“双重犯罪”原则: 中方律师详细论证刘建业所涉罪名在B国法律中同样构成严重犯罪(如欺诈、洗钱)符合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

· 承诺“死刑不引渡”: 尽管刘建业所犯罪行严重但中方根据国际惯例和B国法律要求主动向B国政府作出了“不会判处死刑”的正式承诺消除了引渡的一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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